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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中的“公安六条”
发布时间:2016/9/30 阅读次数:1885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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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经历过文化大革命运动的人,都是知道当时有个“公安六条”的。因为,“公安六条”的末尾专门注明:“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12个字。当年,笔者在穷乡僻壤的老家曾亲眼看到过这个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墙上的中央文件。所以说,这个“公安六条”在当时确实是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公安六条”公布后,不少人因为触犯了其中第二条的规定,轻则被批斗、关押,重则被判刑、处死。这个在“文革”中出台、为“文革”服务的“公安六条”是以权代法的典型,它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杀害了不少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进程中,回顾、反思和总结“公安六条”的教训是很有必要的。
“公安六条”出台的背景
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的狂潮席卷全国之后,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被停止活动,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仅有的几部法律均被废弃。各级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被诬为“叛徒”、“特务”、“内奸”、“阶级异己分子”,或被作为“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打倒,戴着高帽子游街示众。文艺、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的专家、学者、教师则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牛鬼蛇神”,有的就地监督劳改,打扫厕所,有的下放农村,养猪放鸭。所有学校都“停课闹革命”,广大城乡以“破四旧”为名,焚烧书籍,毁坏文物,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珍贵文化瑰宝遭到浩劫。
1966年5月18日,林彪在那个著名的讲话中强调:“毛主席活到哪一天,九十岁、一百多岁,都是我们党的最高领袖,他的话都是我们行动的准则。谁反对他,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之后,任何对毛泽东的批评,都是“恶毒攻击”和大逆不道的罪行。
1967年1月,文化大革命进入高潮。当时,刘少奇和邓小平已被打倒,林彪被确立为“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副统帅”,到处在唱“语录歌”,跳“忠字舞”,高呼“誓死保卫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谁反对毛主席就打倒谁!”“谁反对林副主席就打倒谁!”全国各地在疯狂地揪斗“走资派”的同时,造反派“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到处抄家、揪斗、打砸抢。一些犯罪分子也趁机打着“造反”的旗号,冲击机关、学校、工厂,破坏交通,甚至冲击监狱。社会动荡,生产停滞,全国陷入一片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和“红色恐怖” 之中。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有头脑的干部群众对“文革”的严重混乱局面很不理解,非常忧虑,纷纷给中央提出不同看法,有的还贴出了反对“文革”的大标语和大字报。这在积极拥护、支持“文革”的公安部长谢富治看来,当然是“反动”的。因此,他对造反派的任何过火行为都认为是革命行动,极力支持,而对于反对“文革”的人,他就将其当做阶级敌人来对待。他认为,公安部门的工作中心,就是支持“文革”。1966年12月,谢富治与一些人炮制了“公安六条”,并写信给王力、关锋、戚本禹、张春桥等人,“谦恭”地说:“因为我们水平低,不可能搞出一个像样子的东西出来”,“千万请你们几位同志帮助写一下”。
为了使“全面夺权”和“全面专政”合法化,威慑和镇压不同意见,1967年1月13日,一个以权代法的“红头文件”即“公安六条”正式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出台,并布告全国。
“公安六条”造成的恶果
“公安六条”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67〕19号)。因其内容主要是加强公安工作的,分为六条,所以,从上到下都将这个标题很长的规定简称为“公安六条”。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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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发〔67〕19号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挂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步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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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六条”虽然文字不长,连标题带落款也不足1000字。但是,由于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不仅对毛泽东、林彪稍有微词都会被认定为“恶毒攻击”的“反革命行为”,而且除毛泽东、林彪两人外,又扩展到了凡对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中央文革小组及其成员稍有不满的,也以“恶毒攻击污蔑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反革命行为”严加惩处。
“公安六条”第四条规定,除“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外、又将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历史上有过污点的人员及其家属等21种人,都列为专政对象,规定他们“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这样就把“专政”的范围无限扩大了。红卫兵、造反派据此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据官方不完全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多达40多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被折磨致死的不计其数。
对信件、传单、标语、口号等是否反动,什么是“破坏行为”,如何“严办”等都是由“文革”极左分子认定和操作的,在当时极左思潮极度泛滥的情况下,“公安六条”的出台为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大开了方便之门。所以,这个规定的打击面很宽,杀伤力极大,造成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
“公安六条”支持了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这实际上是对乱捕、乱杀行为的纵容。从而导致后来湖南、广西等地公开滥杀无辜的惨剧发生。
1967年11月2日,谢富治在公安部的讲话中说:“办专案、整档案,对毛主席司令部的人,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损害,一个字的损害也不行。”正是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当时把对“文革”提出批评意见的许多有识之士,都定为“反革命”,有的甚至被判处了死刑。例如,优秀的共产党员张志新,只因为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做法提出了批评意见,就被定为“反革命”,1969年9月被捕。在狱中,张志新始终坚贞不屈。1975年4月,以“反革命罪”对张志新判处死刑,临刑前怕她呼喊口号,竟惨无人道地将她的喉管切断!
谢富治
北京青年遇罗克针对喧嚣一时的 “血统论” ,在《中学文革报》上发表了《出身论》,有理有据地驳斥了“老子英雄儿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谬论。1967年4月14日,“中央文革”成员戚本禹宣布:“《出身论》是大毒草,它恶意歪曲党的阶级路线,挑动出身不好的青年向党进攻。”1968年1月5日,遇罗克被捕,被扣上“大造反革命舆论”、“思想反动透顶”、“阴谋进行暗杀活动”、“组织反革命小集团”等罪名。1970年3月5日,他与另外19名“政治死刑犯”在北京工人体育场的十万人大会上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时年仅27岁。“四人帮”被粉碎后,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
“文革”期间,“公安六条”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在口语中被简化为“恶攻罪”。此类案件被通称为 “恶攻案”。在日常生活中,因稍不注意就会成为“恶攻”伟大领袖或“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如有人无意中损坏了一张领袖画像,弄坏了一枚像章,说了一句牢骚话,喊错了一句口号,或写错了标语的一个字,就会立即被戴上“现行反革命”帽子,轻则批判斗争,重则逮捕判刑。谁对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严重局势表示不满,或是对当政领导者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批评,都会被无限上纲为“恶毒攻击”,处以刑罚。
还有人不经意中用一张报纸垫在凳子上坐下来,或用一张报纸包食品、擦桌面等,如果有人发现并检举说这张报纸上有毛主席的头像,那就要倒大霉了。那时候家家户户都要供主席像,设“宝书台”,有人从街上请(当时不准说“买”,必须说“请”)一尊毛主席石膏塑像,放在篮子里觉得不恭敬,用手拿着又怕滑落下来摔碎了,于是用一根小绳子拴在塑像的脖子上拎着。自认为保险,但却不知道犯了“恶攻”的“反革命”大罪。
一些电影和文艺作品中也被“过滤”出“恶攻”的问题,如电影《铁道游击队》的插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作词芦芒,作曲吕其明,刘歌群领唱,本是歌颂抗日根据地游击队员英勇抗战的事迹。但是在“文革”中造反派揪斗吕其明,要他解释为什么是“西边的太阳快要落山了”?因为当时天天高唱的是“东方红,太阳升”,都把毛主席比作“永远不落的红太阳”,而你却说“西边的太阳快要落山了”,是何居心?于是给他安了个利用“低俗歌曲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罪名。
据有关资料披露,“公安六条”公布后,在全国制造大量冤假错案,造成极其严重的恶果。经198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检察厅调查证实,仅仅由于对林彪、江青一伙有口头损害,被定为“恶毒攻击”罪而被逮捕判刑的,全国就有10万多人。四人帮严密控制下的上海,因“炮打中央文革”等罪名而制造的冤假错案,竟达24.9万多起,受到株连的无辜群众在100万以上。
“公安六条”的撤销
“公安六条”是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的临时性规定,“合法”地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依据。是打击异己、镇压不同意见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大多都是以“公安六条”为依据的。
“恶毒攻击”作为一种罪名,在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并未立即废除,只是保护对象又增加了新任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1977年3月,华国锋、汪东兴搞了个五号文件,说:前一时期,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攻击和诬蔑”中央领导同志的大标语、大字报,还有一些“谣言”,政治上十分“反动”,“恶毒攻击”一些已经去世的和现在的中央领导同志,这是“国内外阶级敌人在新的形势下向党进攻的一种手段”,提出要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江西女青年李九莲就是以“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
粉碎“四人帮”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提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轻易给人戴上“恶毒攻击”的帽子,动以刑罚。在拨乱反正的进程中,党内党外要求健全法制的呼声高涨,纷纷谴责那个以权代法、极不规范的“公安六条”。1979年2月17日,由公安部建议并经党中央批准,终于宣告将“公安六条”撤销。
在平反冤假错案时,中央明确规定:“对那些反对林彪、‘四人帮’,同时也说了一些错话,甚至谩骂(党和领袖)的话的当事人,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要看主流,看本质,不要揪住错误言词不放;……对于‘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无限上纲,而定为‘恶毒攻击’、‘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惑’、‘反革命破坏’的案件,要着重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
1979年1月26日,中国历史博物馆党史研究室主任李洪林在理论务虚会上做了一个长篇发言,题为《领袖和人民》。发言说:“在社会主义社会,要求人民都用封建社会忠于皇帝的标准去对待无产阶级领袖,这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吗?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吗?如果把这个原则应用于共产党内,要求每个党员都忠于党的领袖,这符合共产主义政党的纲领和组织原则吗?显然,根本都不符合。”
“从历史观来看,《国际歌》和《东方红》就是不一致的。一个说‘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一个说‘他是人民大救星’。”还有一首歌,“叫做《大海航行靠舵手》,其中说:‘鱼儿离不开水呀,瓜儿离不开秧,革命人民离不开共产党。’歌颂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当然是好的,但是它把鱼水关系完全弄颠倒了。人民居然成了‘鱼’。其实人民已经存在很久、很久了,而中国共产党的产生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如果党是‘水’,那么1921年以前,几万万人民岂不是都变成干鱼了吗?”他的结论是:“不是人民应当忠于领袖,而是领袖必须忠于人民”。
李洪林的发言通过理论务虚会的《简报》发往各省,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六条”的撤销和张志新冤案的平反。1980年9月18日、19日,《人民日报》连载了李洪林的《领袖和人民》,许多因为所谓“恶毒攻击罪”而被判刑入狱的受害者,从这篇文章中看到了希望。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李洪林写信,要求李洪林帮助伸冤。李洪林遂将信集中起来,给邓小平写了一封信,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信中所反映的问题,然后把那些申诉信一并送了上去。 邓小平阅后批示:“请胡耀邦同志处理。”胡耀邦马上批示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一次,凡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而入狱者,一律平反,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几个月后,全国有200多件这类冤案获得平反。
不久,李洪林调到中宣部理论局工作。有一次,胡耀邦到中宣部来,见到李洪林,当面对他说:“你做了一件大好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你救了好几百人啊!”
1979年7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历经艰难、曲折和磨难的中国终于开始步入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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